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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二十五章 奇葩的命案(三)(1 / 1)

沈岛闻言,点了点头。

这一点,从另一名高中生那里,他已经得到了证实。

两人的确没有将“狗落水”谎称为“人落水”。

不然的话……

两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了。

利用虚假、错误信息,诱导他人以身犯险,妥妥的属于故意杀人。

“你们别担心,只是录一下口供,对事情经过进行还原确认。”

随后。

沈岛接着说道:“有人为了救你们的狗而溺亡,相信你们也想查明一个公道吧?”

严佳玉和柳蝶缓缓低下了头。

紧咬着下唇。

突然不再说话。

其实。

有件事她们一直在如鲠在喉。

那就是案发当时,看到男孩后……

她们本来非常高兴。

连忙求助。

而几人沿着河岸追了狗半天。

却迟迟没有下水。

她们见男孩还有些犹豫,只是随口说了一句“你很高,水应该不深”。

的确。

从河岸看上去,水的确没多深。

最后。

男孩也放心的下水了。

这才发生了惨剧。

……

三个小时后。

滨海市派出所。

沈岛走出了审讯室。

在对两人进行分开询问的过程中,他发现两人的证词几乎一致。

并未有太多的出入。

她们明确了是救狗。

溺水男孩也知道是救狗。

但……

却多了一项情节,那就是她们凭借个人经验,推断了一句“水不深”。

原本来说。

不会游泳的男孩,不太可能下水。

下水之后,或许是遇到了暗流,水流太过湍急,直接将男孩冲离了岸边。

事实已经调查的差不多了。

但却更加不好判定。

案件主观上不存在欺骗、诱导行为,客观上双方都知道该行为的危险性。

至于严佳玉、柳蝶两人向未成年求助……

固然不妥。

但却没有违反法律。

而她们推断的那句“水不深”,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男孩的下水,大概率不构成犯罪。

因为在法律上,存在一种危险自陷行为。

比如说火灾、水灾、泥石流等灾害,正常人都知道有危险。

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。

不管别人说的天花乱坠,危险都固定存在。

所以……

即便严佳玉两人说了“水不深”,但在刑事上并不构成犯罪。

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。

两人不承担刑事责任,但却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。

按照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,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

若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
也就是说……

这个案件里,严佳玉、柳蝶两人要根据她们的过错程度,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。

溺亡案里,并不存在侵权人。

但存在受益人。

严佳玉和柳蝶两人,都属于受益人。

“什么?我们还要承担民事赔偿?”

严佳玉和柳蝶听到这件事之后,都有些不情愿。

一条人命!

她们就是两个打工族,怎么可能赔的起?

“具体的事情,你们和男孩的家属进行协商吧。”

沈岛点了点头,沉声道。

经过调查。

这起案子虽然虽然有人溺亡,但却不属于刑事案件。

双方最好是私下进行调解。

“另外,你们事发之后一走了之,男孩的家属非常气愤,你们还是尽快去道个歉。”

略微思索后。

沈岛又劝说了一句。

两人的行为,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。

法律只是对道德的最低限制。

很多不道德的行为,不会违法,更不会犯罪。

男孩热心帮忙,见义勇为,却搭上了自己一条性命……

在这种情况下,一走了之实在是让人寒心。

……

次日。

养老院里。

经历了昨日的事件后。

院里的讨论话题,不再是起诉食堂大妈,而是男孩溺亡案。

“才十六七岁,就这么没了,花一样的年纪啊。”

“白发人送黑发人,男孩的父母,估计要伤心死了。”

“水火之类的东西,最好离远一点,千万别碰。”

“小秦小秦,你来说说,那两个女的会不会进去啊?”

“……”

张元清等人长吁短叹,心情沉郁。

随着年纪越来越大。

他们比普通人的情绪更加敏感。

对生离死别的感受……

也更深刻。

最后。

一行人都凑到了秦昊面前,想要知道那两个遛狗不牵绳女子可能的下场。

秦昊却摇了摇头:“现在事实真相都不知道,无法判断。”

这个案子涉及了许多主观认定的知识。

看似简单,实则复杂。

“那两个小姑娘如果故意说是救人,欺骗男孩下水呢?”

张元清忍不住问道。

秦昊皱了皱眉:“如果查明两人故意欺骗男孩,谎称落水的是她妹妹或者他人,使得男孩产生了错误认知,下水救人,从而溺亡……”

“在法律上,两人的行为和男孩溺亡有直接因果关系,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。”

之前他和梁成斌见义勇为的案子里……

也曾有过因果关系的认定。

那次他们追逐抢劫犯,导致抢劫犯横穿人行横道。

但那属于抢劫犯的危险自招行为。

他们是在见义勇为的情况下追逐,并没有强行驱赶。

但这个案子里……

两名女子则是向人求助,属于主动请求救援。

若是再隐瞒了信息,让人产生了错误认知,使人下水,则是明确的因果关系。

按照刑法规定,完全构成了故意杀人罪。

“那……那如果这两个小姑娘说的是救狗,但男孩以为是救人,这样又怎么算?”

李卫国又跟着问道。

秦昊想了想,接着说道:“这样的话,那就存在着非故意误导。”

“这两个女子求助的时候,未说明缘由,使男孩误以为是救人,同样存在因果关系。”

“不过这个因果关系属于非故意,构成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。”

在法律上。

并没有过失杀人罪的概念,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而作为求助者。

有义务向救援者说明所有情况,讲清楚事件的危险性。

若因为没表明清楚情况,产生了误导,同样构成了过失犯罪。

因为她们的过失……

使得男孩下水试图救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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