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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六十四章 优秀员工(1 / 1)

而秦昊的操作,简直是行云流水,无比流畅!

直接给人送走了。

“我觉得……这次秦昊帮助养老院解决了一个危机,贡献巨大,本月的优秀员工还是非他莫属。”

又过了几分钟。

办公室里,万中元忽然沉吟了起来。

主管:“……”

……

养老院门口。

在配合做完了报案全流程记录后,秦昊目送着原翠莲母女二人被带走。

这两人上警车的时候……

还一直对他怒目相视。

“就这么……结束了?”

张元清看着恢复了平静的养老院门外,神色有些恍然。

他本来还想着看热闹的。

没想到……

正常闹剧连一个小时都没持续到,就草草结束了。

“可惜了,他们居然这么轻易就妥协了。”

秦昊则是略带惋惜,轻叹了一声。

拉横幅维权的行为,其实本身没有太多过错。

若是在小区内部拉……

没有造成公共拥堵、没有扰乱正常场所秩序,最多是治安罚款。

但夏青青她们……

占据了养老院门口,对着养老院大门不断哭喊。

引来了大量群众围观。

堵塞了进出通道、消防通道等。

这就可能构成非法集会罪,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。

前者是犯罪,后者是违法。

但不代表着违法行为没有处罚。

类似这种的行为,按照规定都是一日以上,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。

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……

行政拘留规定的是一日以上,但实际执法过程中,一般是五日以上,十五日以下!

拘留的地方,也不是在看守所,而是在治安拘留所。

相比之下。

待遇和环境都会好很多。

“该准备起诉下其他罪名了。”

深吸了一口气。

秦昊返回了养老院,开始就这次夏青青发布视频的行为搜集证据。

视频里的内容……

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权、名誉权等诸多权利,并不单纯是违法侵权。

其行为已经涉嫌了犯罪。

第一点,该视频的广泛传播,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

在刑法里,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、电信、交通、教育、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严格来说……

这个罪名,针对的是那些贩卖个人信息的机关、组织或者个人。

在量刑上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而在司法的扩充解释里,另行解释了这个行为,补充了个兜底条款。

通过网络曝光他人隐私,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以按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。

在现代社会。

出卖公民信息的现象,其实屡禁不绝。

几乎登录个网站,下一秒自己的手机号就泄露了。

甚至在某宝上,还有公然售卖身份信息的,打包资料一份60元。

资料里,包括姓名、籍贯、学历、毕业学校、婚姻状态、居住地、收货地址、手机号等等。

明码标价,极为嚣张。

一般来说,购买这些资料的人,要么是中介,要么就是诈骗团伙。

中介是为了寻找意向客户,促成成交。

诈骗团伙同样是为了寻找意向客户,进行定向精准诈骗。

因为个人信息获取成本低、追究麻烦等原因,这种现象从未断绝过。

而夏青青在视频里,公示他们四人的身份信息,造成大范围传播,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,完全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

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,个人出售、传播他人身份信息的……

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其次。

视频里的内容,固然是基于事实,但却是对于法院判决结果的大肆传播。

朝着对抗判决的方向,影响了公众舆论。

同样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属于恶意煽动舆论、利用网民,故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,将被行政处罚。

也就是罚款外加行政拘留,处以五日以上,十五日以下。

没错。

在刑法上,没有煽动舆论这种罪名,只能对引战行为、饭圈文化等进行行政处罚。

相较之下。

刑事处罚过重,而行政处罚又过轻。

这也是为什么网络上那么多饭圈文化、引战、煽动负面情绪等行为层出不穷的原因。

最后。

除了以上两点,如今在各平台广泛传播的视频,还构成了寻衅滋事罪。

这也是一条比较偏僻的罪名。

寻衅滋事罪很多人都知道,但大部分都认为寻衅滋事罪仅用于斗殴、打架等暴力事件。

实则不然。

在刑法中,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位非常特殊。

它最初是流氓罪演变而来的。

如今流氓罪的相关刑法罪名,已经被废除了。

但在几十年前……

流氓罪让人闻之色变。

流氓罪,专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、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。

也就是说,只要违背了社会公德,被社会道德所摒弃的……

就是流氓罪!

比如说,在大街上,语言调戏一个女孩,对方便可以起诉你流氓罪。

而流氓罪的量刑被多次提高,最高可至死刑。

几十年前,便有过数个因为乱搞男女关系的海王……

被判处流氓罪,死刑立即执行,直接枪毙。

而现在……

乱搞男女关系、调戏妇女的人,已经随处可见了。

放在几十年前,都是一抓一个准,直接枪毙的那种。

当年废除这条罪名,主要是考量了诸多因素。

其中一个,就是量刑过重。

语言调戏一个人,可能就要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,违背了刑法震慑的功利价值。

刑法是震慑犯罪现象的产生,而不是对罪犯进行残酷处罚。

因此。

在后面的司法实践过程中,将这条大罪进行了拆解,分别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、猥亵儿童罪、聚众淫乱罪、聚众斗殴罪、寻衅滋事罪等罪。

而其中的寻衅滋事罪,也是比较特殊的一项。

因为它属于兜底法条。

最高刑在五年以下,不重不轻。

可以防止重罪轻判,或者轻罪重判。

比如说在公众场所聚众殴打他人,涉嫌了故意伤害罪。

但若是殴打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,那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,甚至可能被判处无罪。

刑法为了防止这种现象……

便可以追究其寻衅滋事罪,五年以下,不至于逃脱罪责。

同理。

若是将人打成重伤,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判处。

故意伤害罪,致使他人重伤的,处以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。

最高刑可至十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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